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参考内容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在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1. 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199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的目的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发展。
2. 献血法的贡献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全国的献血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献血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得到了全面建立,无偿献血的人次也显著增加。从1998年的32.8万上升到2017年的1459万,全国各地的献血意识得到了普及和推广。
3. 各地的实施情况
3.1 浙江省
浙江省是我国首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地区之一。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献血法的办法。随后,该办法经多次修正,并于2013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成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修正文本。
3.2 广东省
广东省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未来公布的日期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送审稿)》。该办法的公布日期尚未确定,但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
4. 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内容和规定,以确保献血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该法律规定了献血的基本原则、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献血的程序和管理、献血组织的职责等方面。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保障了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权益,促进了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献血事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浙江省和广东省是首批实施该法律的地区,在这些地方,献血法的实施办法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全国无偿献血制度的建立,无偿献血人次也逐年增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保障了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权益,推动了我国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